问:某水泥厂出售废耐热钢板,是否按17%交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法规的其他货物。(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法规的除外。(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废耐热钢板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中13%及零税率的货物,应该按17%税率计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