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的所得税优惠政策。1998年为*9个获利年度。从1998年起,到2007年的十年时间里,只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3%的地方所得税却在这十年的时间内都没有缴纳。请问:从2008年起,是否要恢复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
答:外商企业3%的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3%的地方所得税的征免权在地方政府。
关于贵公司自1998年至2007年十年间,没有缴纳地方所得税,通常应该是有相关的减免规定,2008年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统一税率为25%,不存在3%的附加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