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建筑安装企业,所承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项目工期几个月不等。目前涉及员工出差补助报销问题,员工出差车票按去项目地和回单位分别报销,出差补助无法随车票报销,是否可以根据项目人员出勤情况列表按月报销(公司差旅费办法中有规定)。?
答:《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国税发[2000]84号废止的情况下,依据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如果贵公司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上述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标准和报销要求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发给职工的出差补助应根据出差地区的不同情况在合理范围内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