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以建筑物对我公司投资,我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在投资时,将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纳税,是否在收回或处理时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时,我公司的会计分录是否是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
递延所得税负债
答:接受方在接受和被抽回投资时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且提出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于抑制投资各方,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投资的恶意操纵和利润转移具有重要意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所以贵公司接受关联企业母公司的投资时,应按照评估价格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贷: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