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品本月已发出,销售发票尚未开具(批量开票)是否属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答: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对一项销售行为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取,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按照新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原则该项销售行为实现时,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在会计上对分期发出商品收入的确认:
如果已经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的五个确认条件: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那么该项销售行为已经完成,不论是否已经开具发票,都应该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在税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你单位商品已发出,没有开出发票,如果没有与购货方签订赊销合同的情形下,不属于分期发出商品。
风险提示:商品发出后,如不符合赊销条件的,无论是否开具发票,已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对这部分已发出的商品,计算和缴纳增值税。避免出现被检查出收入不入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