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服务行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临时劳务人员支付劳务费是否可以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支付依据,税前可否扣除?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所有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因此,用人单位临时性用工,也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其他职工相比,区别的是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因此不能仅以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支付的依据,还应该有劳动合同以及自制支付劳务费的清单或工资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薪酬的范围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所以,不论税法还是会计准则都把企业临时雇佣的人员工资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且发生的合理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应该不能仅以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支付的依据,还应该有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