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个人借款,约定利息为三个月15%,是否只有国家规定利率内的利息才可以进财务费用,其余利息不允许税前抵扣?一般允许税前抵扣的利率是多少?
答:新会计准则科目核算及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以,贵公司支付给个人的借款利息,在财务处理上可以计入财务费用,但是并不是全额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此,个人借款行为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四款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因此,该个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并缴纳相关税收。公司支付时,还应代扣该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关于企业向职工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纳税调增问题,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对此项经济业务也做了规定,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36号)*9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因此,我们提醒您,应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