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一处房产,部分出租,部分自用,房产原值在年内有两次变化,自用部分如何缴房产税?因房产税是按年缴纳,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是按年末固定资产原值计征全年房产税,还是根据增加的时间分段计算房产税?如果按分段计算,是原值增加当月按增加后的原值计算,还是原值增加次月按增加后的原值计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同时,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9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此,贵公司上述房产应按自用、出租用途分组、分段计算应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