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有闲散资金欲外借,请问相关法律规定和分录?
答:1、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上述规定均明确指出,金融贷款等金融业务只能由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来经营,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2、税务处理
(1)《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企业闲散资金外借,发生了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计算缴纳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闲散资金外借行为而取得的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3、会计处理
(1)借出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收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缴纳相关税费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收回本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2)如果企业是执行新会计准则,其他分录不变,涉及计缴相关税费的应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