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10期,总91期,《企业及个人抗震救灾捐赠涉税问题解答》专题中的问题《向灾区捐赠物资应按什么价格计算?如何纳税?》现因政策变更,需进行重新解答。
原问题:
问:向灾区捐赠物资应按什么价格计算,是成本价还是零售价,需缴增值税吗?如何入账,计入什么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原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增值税法规均将捐赠视同销售,而不分受赠对象。贵公司这部分捐赠计交增值税时应按本公司同类商品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期末申报所得税时做视同销售调整,确认视同销售利润,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实施条例》规定的标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存货和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重新回复:
根据2008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重新回复如下:
贵公司是因抗震救灾捐款,所以根据21号文件规定,对于地震灾区重建及各界支持灾区重建都给出了*3惠的政策。21号文件第(三)税收政策中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如:根据原回复规定,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帐篷价值100万元,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捐赠的100万元帐篷对外销售价为100万元,生产该批帐篷的原材料进价为3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1.9万元[100×17%-30×17%]、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9万元。
根据国税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此类行为可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在原材料增值税处理上作进项税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