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2008年第10期,总91期,《企业及个人抗震救灾捐赠涉税问题解答》专题中的问题《如何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现因政策变化,需进行重新解答。
原问题:
问: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准予扣除,对这句话理解不 清楚,现举例请老师指正:例:某企业08年收入1000万元,成本费用600万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抗震救灾款计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捐赠)150万元,利润总额25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
原回答: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因此,贵公司符合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的12%的部分。贵公司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25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50×12%=30(万元)。
贵公司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150-30)}×25%=92.5(万元)。
重新回复:
根据2008年6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规定,重新回复如下:
根据21号文件规定,对于地震灾区重建及各界支持灾区重建给出了*3惠的政策。贵公司是因抗震救灾捐款,根据文件第(三)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因此,从本规定可看出,企业对灾区的此次公益性捐赠可以不必受利润总额12%比例的限制,即只要企业实现了利润都可进行全额扣除。
这样做对于企业有着两方面的意义:
1、2008年是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9年,根据新法规定,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新法的利润总额;
2、扣除比例从企业所得税法的12%比例限制扩大到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这样两方面的口径同时增大,也体现了国家对支持企业援助援建灾区的*5程度支持,如此一来,企业只要正常实现了利润,其所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数额大部分应可得到扣除,这等于国家将本属于财政收入的税收让给了企业,从而使各方力量能够*5限度地支持灾区重建,也保护了捐赠企业的积极性。
同时,请企业注意,对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解释道,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因贵公司是通过红十字会进行捐赠,所以符合国发[2008]21号文件,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为250万元。
贵公司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0×25%=62.5(万元)
因此,国家的*7优惠政策,使企业节税92.5-62.5=30(万元)
同时,提醒广大读者,从本例出发,如果该公司捐款额为300万元,超出了本年利润额250万元,超出的50万元,不得结转下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