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哪些收入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的规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从事下列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营业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