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原已执行合并纳税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具体情况如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原则上应独立纳税,合并纳税应从严掌握,这样也有利于减缓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
因此,没有在实施条例中规定合并纳税的范围和条件,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具体规定。原已执行合并纳税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原则上新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后应不再执行原政策,待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