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黑龙江省一家县级农村信用社,2008年1月20日成立是企业法人。我单位在黑龙江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中的免税条件,请问是否可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执行财税[2006]46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到2009年12月31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文件属于可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单项优惠政策。
贵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可执行至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