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员工只有不到20人,总资产不足200万元,07年度亏损10万多,我们认为符合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但我们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我们不是小型微利企业,理由是上年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在有年所得且不超过30万元,这样说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件规定,将“利润总额”改为“实际利润额”。
而你企业上年度亏损,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所以不能按小型微利企业来进行预缴。但企业不必担心,因为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年终汇算清缴,如果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确实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进行汇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