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资源目录的生产产品销售所得税如何处理?问:利用资源目录的生产产品销售,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贵公司如有利用资源目录的生产产品销售,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该产品实现收入的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有关目录,国家税务总局还在制定中,近期将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