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在生产过程中,购置使用节能环保材料及安全生产,能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吗?
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已废止)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已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30号文件取消了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文件中“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我们的理解是,国家遵从“平等原则”,从立法的角度,同意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今后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优惠政策享受有不少困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会计核算都不健全、申报不规范的核定征收企业,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来确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本身利收入、成本、利润都无法准确计算,享受“条件苛刻”的税收优惠政策困难很大。虽然,国家环保节能优惠具体政策未出台,但是从已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看出,需要企业能够规范财务制度,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而这一点多数核定征收企业不具备。
因此,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得看国家的进一步规定,具体事项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如果企业确实想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还是不要采用核定征收方式,以避免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