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这个有关与无关怎样区分、理解?比如:食堂、宿舍算不算“有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税法上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因此,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是指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而其他如食堂、宿舍等不属于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不属于税法所界定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上述食堂、宿舍等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计提折旧,但所提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