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如果实际账务处理和实际实物处理不在同一会计年度,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如07年12月做10万存货损失,但08年1月才实际处理,则是否07年调增,08年调减所得额?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因税务机关的原因导致财产损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应调整该财产损失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重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的应纳所得税额如小于调整前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将财产损失发生年度多缴的税款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抵缴欠税或下期应缴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因此,各项财产损失应在实际发生当期做税前扣除,不能仅凭财务上做存货损失处理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应于实际损失的年度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