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企业是2007年10月份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但我们公司从2007年3月份就开始筹建这家企业,由于美国老板对中国国情不太了解,到2007年10月才领到执照。但我账上又做了3月至12月份的房租费,我想问一下,3月至9月份的房租费能不能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所以,你企业支付的确属实际发生的房租费可以在税前按开办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