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请问房地产企业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于多种原因放弃投标,导致该保证金不能退回,企业是否在营业外支出核算,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所以上述房地产企业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于多种原因放弃投标,导致该保证金不能退回,企业可以在“营业外支出”核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税前扣除一般应遵循的原则第三款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第五款合理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同时强调: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以,上述放弃投标而损失的保证金应在不违背上述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