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于多开,尚未交付对方,因已进行纳税申报,故在次月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请问:多开的增值税发票和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对方单位进行认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对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贵公司多开票,尚未交付对方,但已进行了纳税申报,即也抄税,即不符合作废的条件,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的规定,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多开的增值税发票和红字发票不需要交对方单位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