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为开展业务取得的烟酒、工艺品等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单位为开展业务取得的烟酒、工艺品等属于用于个人消费的项目,所以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做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第二十二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