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地上拆迁补偿涉及的应付给个体工商户拆迁补偿款,收到拆迁补偿款的个体工商户应给开发企业出具什么票据?个体工商户收到拆迁补偿款应缴纳什么税?
答:个体工商户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与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9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营业税。参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63号)规定: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目前中央性法规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建议贵公司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沟通。
(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2.票据问题
对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的补偿费,应给开发企业出具正式发票。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如果属于上述免征营业税的补偿费,则应协助支付单位完善支付手续,结合补偿协议认真核对签收,以使支付单位获取真实合法完整的支付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