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2007年度时期,每月按33%税率预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末时企业利润没有达到10万元,所得税税率应低于33%,而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没有在所得税汇算表上进行调整所得税率,还是按实际缴纳的33%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请问:在今年能否将去年多交的所得税进行抵减。如果可以,所得税申报表应怎样填写?
答: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属于《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您可到您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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