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3月份,我公司合并了原控股设立的某水业公司,4月份成立秦源雪水业分公司。该分公司从事矿泉水和山泉水的产品生产销售,非独立核算。请问:该水业产品是否适用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规定的13%增值税税率?若不适用,有无详细的政策规定?
答:《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该分公司生产销售的矿泉水和山泉水产品,不属于国税发[1993]151号中注释的“自来水”产品,而属于增值税条例中应税税率17%的一般应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