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在异地下设一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未作单独会计核算。该分支机构原办理有地税登记证,是否应在当地缴纳国税?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贵公司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且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征管法要求,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贵公司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且发生增值税应税收入,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外,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