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时账面还有进项税额数万元未抵扣,请问怎样做账务处理,可否申请退税?
答:鉴于增值税征管方式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互转换规定较为严格。对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明确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告。》(国税发明电[2004]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至于账面进项税额问题,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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