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售使用过的轿车需要缴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购买原值的,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售价未超过购买原值的,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规定,销售已使用过的轿车不属于缴纳营业税应税项目,所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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