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跨省分支机构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中,作为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统一计算”每季度都要计算?还是按上年度已“统一计算”好的分支机构的比例预缴?作为分支机构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因此,作为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分摊比例是由总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及权重来计算的,不是每季度都要计算,并且该税款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当年是不作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