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辞退福利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按什么规定缴?
答:企业因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在会计上可作辞退福利处理。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