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火力发电企业,按国家环保局要求上脱硫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发改委说按技改项目立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按股东再投资立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请问该政策的依据及相关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于贵公司为了控制二氧化硫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拟立项的脱硫环保项目,上述规定中仅强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是企业符合条件的立项,并没有规定必须是股东再投资的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