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至2008年收到财政预算内用于建设项目补贴,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在固定资产折旧时是否需要将补贴部份扣除后分月计提折旧?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所以,如果你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上述情况,则可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折旧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如果你单位此项补贴有专项的批文,属于前述中满足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但不征税收入部分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折旧及摊销。你企业在计提这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时需要将补贴部分对应的折旧剔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