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文件在新的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还有效吗?为什么?如果作废,是否还有新的政策出台?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税[2003]26号文没有在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因此该文件已经废止。新的政策请等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