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8年以前适用所得税率为l5%,按照政策规定,2008年为我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减半期(*9年)。《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请问根据这一政策,我公司在过渡期内所得税率如何确定?另外我公司下属子公司2008年以前适用所得税率为24%,那么减半期内税率应按多少执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第二条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l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9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l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2008年以前适用所得税率为15%,2008年应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征收率为9%;2009年应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征收率为l0%;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征收率为ll%;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征税。你公司下属的子公司2008年以前适用所得税率为24%,从2008年起减半期内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请关注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