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拟办一个行业的专题会议,界时会有外商参加,会后要带客户到实地参观考查,请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我公司对会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应注意哪方面?若会议费、考查费、交通费等由我公司负担是否可在税前扣除?新税法里有无规定?
答:贵公司举办行业专题会议,所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住宿费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以上费用应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或“销售费用”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据此,贵公司发生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上述支出,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国税发[2000]84号废止的情况下,依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上述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再问:若我公司将会议包给旅行社做,由旅行社开出会议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的发票,是否会被看成组织旅行?而由饭店开出的会议费发票是否合法?
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会议费支出,税务上的要求是根据上述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只要企业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和材料的,准予在税前扣除。会议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此处的支付凭证没有做限定,目前在实务中,旅行社和饭店也大都承办会议,其开具的发票能否税前扣除还要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