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所发生员工的实报实销餐费,如每周一次的内部业务会议餐费、出差餐费等,公司会计处理为差旅费或会议费,所得税对这部分费用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贵公司发生的上述差旅费或会议费,在没有相关法规明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废止的情况下,依据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因此,如果确属公司员工到外地出差或参加会议,所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上述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必须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才行,否则存在纳税调整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