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第十七条规定,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金融机构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企业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是否可免交企业所得税?
答:《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6]226号)十七条,是对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条例第二十六条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接受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只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处理才可以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否则应一并计入企业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尚没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