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与银行签订的与借款合同性质类似的合同例如进出口押汇,需要缴纳印花税吗,如何缴纳?
答: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从进出口押汇的实质可以看出,这项业务是属于借款范畴。
贵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进出口押汇合同,是一种向银行借款的行为,只是向银行抵押物与通常我们所说的用企业的具体某项财产不同而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第三条的规定,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借款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