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系一家外资企业。2006年2月,我公司购买了进口原料,以网上支付形式缴纳了进口增值税。而海关完税凭证,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由海关委托银行负责送达企业,但银行迟迟未能将缴款书交给我公司,直到2006年7月才送达了缴款书,银行为此出具了延期传送证明。请问这些税款能否向税务局申请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附件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贵司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在2月份,拿到该完税凭证的日期则为7月份,已超过90天的申报抵扣期,从前述文件规定看,已丧失抵扣效力,故不能进行申报抵扣。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仅供参考),若海关委托银行送达专用缴纳款存在着错误或者不当,比如未明确告知银行送达的日期,以及未在规定日期内送达可能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之后果等;或者在委托银行送达的同时,依法应通知或者告知进口方,以便催促银行将专用缴纳书及时送达等等,则应认定属于海关部门的错误造成进口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而造成增值税的多缴,则应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退税。如果海关已就委托送达事项明确告知银行部门,但银行部门因为工作疏忽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原因,导致送达时已超过法定抵扣期,进而造成进口方损失的,则银行在送达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因此,进口方可考虑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