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存在账外经营、少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追缴了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罚款。该企业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生产企业,根据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现该企业补税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补缴税款的申请。请问对查补的税款是否可以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有无明确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1998]80号)的规定,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因此,对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退还其查补增值税款的要求,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