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下属有11家分子公司,资金使用方式为,下级资金全部由上级集团划拨并将所有资金每日上划,集团公司按季度结息,我单位根据集团的利息分割后,再收取下属分公司的利息,由于节约资金,年终结算有结余,使得财务费用出现贷方余额。税务检查对此项征收营业税,请问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问题中提到的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划拨,按季度结息收取利息应按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的规定执行,计算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