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一家集团性质的公司,下属多个子公司,现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经常会发生母公司向子公司拨款业务,且金额较大,请问关于这种拨款,是否视同借款缴纳印花税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规定,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母公司向子公司的拨款业务,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使金额较大,也不能视同借款缴纳印花税。
您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还可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