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负责布置经销商展厅发生的销售费用取得增值税发票,与生产经营相关,可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贵公司购入用于推销产品所用物品而发生的销售费用,不属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范围。我们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