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主要是为部队调拨军用物资的军队企业,但也有一部分对外销售,请问对于军队企业销售货物时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征免印花税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99号)文件规定:
(一)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向军队系统内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和武警部队调拨军用物资和提供加工、修理、装配、试验、租赁、仓储等签订的军队企业专用合同,暂免贴印花。
(二)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应按照规定贴花。
(三)军队企业化管理工厂的营业账簿应按照规定贴花。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提示:只有对军工企业化管理的工厂向军队系统提供文件第(一)条中规定的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免贴印花。对其与军队系统外单位包括军办企业有经济往来所签订的合同都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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