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员工在内退期间由单位发给的独生子女优待费是否属工资薪金所得?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9条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因此,如果贵企业所说的"独生子女优待费"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独生子女补贴"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