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就业局支付给我单位的再就业培训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按上述规定,贵单位提供培训劳务并收取的培训费用应缴营业税。
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一般情况,直接提供给受益人的再就业培训,并直接向受益人收取的再就业培训费用,应按“其他文化业”计缴营业税。
按您所述的劳动就业局支付给贵单位的再就业培训费,我们理解是劳动就业局委托贵单位进行再就业培训,劳动就业局支付给贵单位的再就业培训费,应按“代理业”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