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国外公司借款,发生借款利息后,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在新税法下,已交营业税是否可以在代扣代缴所得税时扣除?
答:贵公司向国外公司借款发生的利息,按规定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9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贵公司在代扣代缴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已代扣找缴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