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但是,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上表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究竟如何适用?
答:无论新旧条例,对纳税人的规定都是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同点在于新条例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含其中。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国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集体土地为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后或从其他已经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手中购买才能拥有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而集体土地只有办理了流转手续后转为国家所有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