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08]1号文件没有明确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期限。国发[2000]18号文件优惠期截止2010年底,其规定现在有效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是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的政策的文件,与《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中关于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定并不冲突。
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